基础信息
入职日期即"用工之日";劳动关系已解除的请填写终止日期,未填写视为仍在职。
时效与折算口径
计算结果
期间按"含首日、含末日"计算,与佛山等地仲裁裁决书表述一致。
| 月份 |
计薪区间 |
天数 |
月工资(元) |
折算金额(元) |
时效状态 |
计算规则说明
一、法定期间(上限 11 个月)
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》第 7 条:自用工之日起
满一个月的次日起,至
满一年的前一日止,每月支付二倍工资;劳动关系提前终止的,计至终止之日。
- 用工满一年当日,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;此后再主张二倍工资,不予支持(最高法与人社部人社部发〔2022〕9 号、《劳动争议司法解释(二)》第 9 条)。
- 第 1 个月为法定宽限期,不产生二倍工资。
二、仲裁时效(广东口径)
粤高法〔2012〕284 号纪要第 15 条:二倍工资差额从劳动者
主张权利之日起往前倒推一年,按月计算,超过一年的部分不予支持。二倍工资差额属惩罚性赔偿而非劳动报酬,
在职期间不中止、不中断,逐月持续流失。
- 判例:(2021) 粤民申 13139 号 —— 2018-08-15 申请,支持期间自 2017-08-16 起算。
- 佛山仲裁实务存在按整体口径全额支持、不逐月扣减的做法,主张时可按全额提出请求,同时以倒推一年为退让底线。
- 广州中院 2024 年劳动争议审判白皮书表述与省纪要不一致,广州办案需另行核实。
本工具输出为按公开规则与判例口径的技术测算,不构成法律意见;个案请以受诉仲裁机构、法院的认定为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