未签书面劳动合同 · 二倍工资计算器与函件生成器

依据《劳动合同法》第82条、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》第6、7条,含广东地区仲裁时效口径

基础信息

入职日期即"用工之日";劳动关系已解除的请填写终止日期,未填写视为仍在职。

工资标准

二倍工资差额按"当月应得工资"逐月计算;未确定支付周期、支付周期超过一个月的奖金、年终奖、报销款一般不计入基数。

时效与折算口径

计算规则说明

一、法定期间(上限 11 个月)
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》第 7 条: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起,至满一年的前一日止,每月支付二倍工资;劳动关系提前终止的,计至终止之日。
  • 用工满一年当日,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;此后再主张二倍工资,不予支持(最高法与人社部人社部发〔2022〕9 号、《劳动争议司法解释(二)》第 9 条)。
  • 第 1 个月为法定宽限期,不产生二倍工资。
二、仲裁时效(广东口径)
粤高法〔2012〕284 号纪要第 15 条:二倍工资差额从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起往前倒推一年,按月计算,超过一年的部分不予支持。二倍工资差额属惩罚性赔偿而非劳动报酬,在职期间不中止、不中断,逐月持续流失。
  • 判例:(2021) 粤民申 13139 号 —— 2018-08-15 申请,支持期间自 2017-08-16 起算。
  • 佛山仲裁实务存在按整体口径全额支持、不逐月扣减的做法,主张时可按全额提出请求,同时以倒推一年为退让底线。
  • 广州中院 2024 年劳动争议审判白皮书表述与省纪要不一致,广州办案需另行核实。
本工具输出为按公开规则与判例口径的技术测算,不构成法律意见;个案请以受诉仲裁机构、法院的认定为准。

选择文书模板

当事人信息

劳动者

用人单位

用工与主张

落款与管辖

文书预览 (可直接编辑后下载)